1、專利行政訴訟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類:
(一)當事人因不服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以其為被告的行政訴訟(如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行政復議決定);
(三)當事人不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關于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關于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作出的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2、什么是行政訴訟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幾個特征:
(1)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
(3)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后和審結之前;
(4)參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
(5)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
3、專利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常見于什么情況?
常見情況如專利法第46條第2款所規定的:“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br/> 也即,當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維持專利權有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通知專利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專利權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通知無效宣告請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