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行政訴訟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類:
(一)當事人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以其為被告的行政訴訟(如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行政復議決定);
(三)當事人不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關于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關于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作出的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2、專利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
第(一)類為3個月;
第(二)類、第(三)類中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經過行政復議的為15天。
3、第(一)類行政訴訟的具體分類?
(1)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決定(通常是不服維持駁回決定)的案件,其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41條第2款:“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包括:
對形式審查階段駁回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的復審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實質審查階段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2)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案件,其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包括:
專利權人作為原告,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無效宣告請求人作為原告,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分別作為原告,均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作出的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4、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特點?
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指專利權人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人(可以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1)多數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發生的前提是存在與涉案專利相關的利益糾紛。具體來講,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請求人一般是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或者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很大一部分專利無效審查案件是由于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在訴訟進行中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反訴”而形成的。這部分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在實踐中就會與專利侵權訴訟交叉進行,形成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權無效請求的行政審查—針對無效審查決定的行政訴訟這樣一系列相互纏繞的案件。在某種程度上,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專利類民事案件、特別是侵權類專利民事案件的基礎性訴訟。
(2)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被告應訴,而利益相關的另一方只能作為該訴訟的第三人,但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是第三人,而非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