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侵權訴訟如何分類?
專利侵權行為可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直接侵權行為是指由行為人直接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需要說明的是,在立法層面上,目前我國并沒有“專利間接侵權”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提出了“共同侵權”的概念,即,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兩人以上相互分工協作,共同實施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構成共同侵權。
2、專利侵權訴訟的訴訟時效?
根據專利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3、專利侵權訴訟的特點?
(1)侵害的對象應當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例如依據專利法的強制許可)。
4、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如何應訴?
(1)不侵權抗辯:被控侵權人要依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時分析涉嫌侵權客體的相應技術特征,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判斷己方的產品或方法是否侵犯涉案專利權。
(2)公知技術抗辯:根據專利法第62條的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判斷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以專利申請日為限。
(3)先用權抗辯:如果被控侵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進行了實質性的專項投資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術準備,則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該技術。
(4)無效宣告請求:被控侵權人可以深入分析涉案專利,尋找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無效條款之處,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從根本上阻斷侵權可能性。